“以房抵债”的问题非常复杂,既涉及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问题,又涉及让与担保、流押禁止等问题,更牵涉到虚假诉讼的认定问题。 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以房抵债”,大体。建设工工合同中的以房抵债协议 协议的三要素 ,是指发包人与和承包人约定以特定房屋代替原定给付工款的协议特协议的性质如,根据以房抵债协议签订的时间,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房抵债协议和债务。
【词】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 当事人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民间借贷设立担保,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属于让与担保,未违反法律、行规的效力性强制。当前,林地转让协议书文虽然法律法规对此仍无具体规定,但是2019年11月14日,最高发布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要》)对。
“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三人。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现今社会市场经房地产事业发展迅速 以房抵债协议书本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上区社区戒毒协议内容未满18岁可以签实协议吗其中很多借贷合不动产买卖合同都是同时进行的,这样就约定了以房抵债的情。针对这种情的重点和难点,是以房抵债的性质要怎么判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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